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勞安振動規範

勞工安全衛生設施規則中規定

雇主僱用勞工從事振動作業,應使勞工每天全身振動暴露時間不超過下列各款之規定:

  1. 垂直振動三分之一八音度頻帶中心頻率(單位為赫、Hz)之加速度(單位為每平方秒公尺、m/s2),不得超過表一規定之容許時間。
  2. 水平振動三分之一八音度頻帶中心頻率之加速度,不得超過表二規定之容許時間。

表一、垂直方向全身振動暴露最大加速度值 m/s2

 

 

表二、水平方向全身振動暴露最大加速度值m/s2

 

雇主僱用勞工從事局部振動作業,應使勞工使用防振把手等之防振設備外,並應使勞工每日振動暴露時間不超過下表規定之時間:

局部振動每日容許暴露時間表

每日容許暴露時間 水平及垂直各方向局部振動
最大加速度值公尺/平方秒(m/s²)
四小時以上,未滿八小時 4
二小時以上,未滿四小時 6
一小時以上,未滿二小時 8
未滿一小時 12

資料來源:勞工安全衛生設施規則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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